近期,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抱石攀岩运动(即攀石运动)受伤而引起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并就审理中发现的安全管理问题,向某体育公司制发司法建议,建议书得到该公司和上海市体育局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反馈。
2021年4月,陆女士经预约后,与朋友来到某体育公司经营的攀岩场馆,在其朋友指导下进行攀岩。
攀爬过程中,陆女士尝试向上抓一个着力点未成功,坠落在攀岩垫上受伤,后被120急救送医治疗。
经鉴定,陆女士构成九级伤残。陆女士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将某体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 陆女士诉称,其进入攀岩馆后,全程没有被告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也未进行任何的危险告知。经营场所没有在醒目位置悬挂任何有“攀岩活动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攀岩过程中,其未获得相应指导、保护及攀岩装备,致使原告从被告场馆攀岩区内高处摔下受到严重的身体损伤。被告作为经营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其受伤后的综合损失承担85%的赔偿责任。
➤ 体育公司辩称,抱石攀岩一般岩壁4米出头,不需要牵引绳及人员保护。保护即岩壁下方的保护垫,装备是攀岩鞋。在案发的攀爬过程中,其已为原告提供了应有的攀岩鞋,且攀爬的岩壁及支撑点、落下的保护垫均无破损。场馆内在显著部位张贴了入场须知,告知抱石攀岩的危险性及相关注意事项。原告作为成年人应该对攀岩项目的危险性有判断,受伤为其自身体质原因所导致,被告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邀请了上海市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的工作人员对攀岩运动的基本内容、攀岩运动分类、《攀岩场所服务规范》的主要内容、攀石项目中是否需要安全绳和人员保护以及攀岩袜是否为安全用品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阐释。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服务过程中,履行告知和提示义务存在一定的疏失,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最终综合本案主客观情况,结合赔偿范围和数额,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代理费共计5万元。
《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了体育场馆的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普陀区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的审理中发现,该体育公司作为具有攀岩场所开放、攀岩培训《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在服务过程中仍存在可进一步提高和优化的空间。
在上海加速打造全球著名体育城市之际,为更好地确保运动参与者(顾客)安全,避免此类伤害案件的再次发生,人民法院向该体育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并抄送上海市体育局:
在醒目位置悬挂攀岩人员须知的同时,顾客在进入攀岩场馆前应当签署书面《攀岩人员安全注意事项告知同意书》,将安全风险予以充分、明确的提示。有条件的情况下,在场馆内醒目位置增设电视或图示,将涉及安全的事项和特殊要求做出明确警示,充分说明安全装备的正确穿戴方法、热身的注意事项等。
场馆内包括攀岩设施、保护垫、消防设置等各类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形成检查日志,对向顾客出借的攀岩鞋等运动装备做好定期检查和清洁保养,确保消除安全隐患,并制作安全设备检查台账备查。
定期开展内部全员教育培训,对攀岩技术知识、急救知识等进行专门性培训。在场馆内设置常用应急药箱,储备一定的常用药和急救设备,有条件的情况下,配备AED除颤仪等急救设备。在发生突发伤害事件后,应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保留场馆内完整监控录像,在确保进行妥善救治的同时,留存完整事发过程备查。
建议在参与者前台登记时,应主动了解顾客的年龄、身体状况等基本信息,对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仔细询问监护人陪同和参与意愿的情况,由青少年及其监护人共同在《同意书》上签字确认。运动过程中,要通过现场的讲解、指导和提醒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消除潜在安全风险。
收到司法建议后,该体育公司及时作出回复,表示高度重视,并将在后续的经营管理中,根据建议书内容,针对不同人群的不同体育习惯来加强服务,努力将攀爬者安全风险降到最低。
保障体育运动参与者的安全,是经营者、组织者、管理者应尽的义务。当前,本市正在加快建设全球著名体育城市,新兴体育运动项目正在不断进入大众视野,吸引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参与其中。高危险性体育项目kaiyun体育网址 开云登录网站参与者越多,经营者、组织者、管理者的kaiyun体育全站 开云官方网站安全保障责任更重。
普陀区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判决对于其他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经营者来讲,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相关的司法建议书结合《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和安全保障义务及侵权责任承担的最新规定,以案释法,分析全面详实,说理严谨凝炼,提出的四点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操性和指导性。
“我们已建议各区体育主管部门在今后对辖区内岩馆等场所指导工作和定期检查的过程中,参照上述司法建议书中的各项要求,督促经营者、组织者、管理者加强风险提示、落实服务培训,确保运动参与者的安全。”
本案是一起因体育经营活动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件,主要涉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通过涉诉案件的处理,有益于攀岩运动场馆明晰权责,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范围内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
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既体现对其控制的设施、设备等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也体现在经营者在经营中应配备适当人员预防侵害,具体而言包括警告、指示说明、保护义务等。攀岩、游泳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体育场所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较高要求,包括设施的安全完好、醒目的安全提示、规范的安全管理以及伤害事发处置等方面,需要承担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
1. 充分了解运动项目的特点、运动过程、运动风险,以确保参与运动项目的同时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做到有所预见;
2. 充分熟悉运动场所的设施设备,对设施设备的用途、特性等有所了解,避免因不熟悉设施设备而产生运动损伤;
3. 全面配备运动所需的各项装备及辅助器械和用具,确保运动装备及用具全面且符合运动要求,从自身降低运动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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